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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百年天天读 ·10月18日

来源:丰标不凡网 编辑:当娜刘易斯 时间:2025-04-05 16:30:49

[76]江国华:《正当性、权限与边界——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党内法规之证成》,《法律科学》2019年第1期。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这同样也反映了过去的法律体系中对国家安全性质界定没有统一标准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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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之初,在把中央军委公安部改名为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的时候,周恩来总理就说过这样的话:军队与保卫部门是政权的两个主要支柱。六、结论 马克思曾经讲过:立法者不应该把自己看成是发明家,而应当看成是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发现法律,发现社会生活中的规则,把它表述为法律。进入专题: 国家安全法 。从新《国家安全法》法律条文中一些语言文字的使用频率上来看,该部法律为国家安全领域的法律制度提供了方向性指引和原则性规划。立法制度包括立法的实体制度、程序制度、技术制度等,其中,实体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分配、立法权主体、行使立法权的活动和立法监督等问题。

新《国家安全法》从内部结构体系和外部逻辑关系上,为建立和完善国家安全领域立法体系提供了基础和依据。比如,正是有了《国家安全法》第25条关于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四)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是德国二战后发展出来的一项重要行政法原则,近年来在我国行政法理论与实践中广为接受。

有学者认为,行政行为原则上不能拘束刑事审判,法官应独立对案件所涉的包括行政行为合法性在内的全部情况进行判断与衡量[36]。覃慧:《治理时代行政程序法制的变革与因应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从这两个原则适用的目的来看,在案件中适用信赖保护原则是为了作出对私人有利的判决,而法律安定性的适用案型既可能对私人有利也可能对私人不利。[34]陈天昊:《行政协议的识别与边界》,《中国法学》2019年第1期。

[40]行政法和刑法的关系问题,事关人权保护、国家法治秩序的统一、罪刑法定原则和行政行为(决定)的构成要件效力等,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49]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多将行政法典视为包含了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规范在内的法典,并从而将行政法总则视为调整一般行政法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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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湛中乐、尹好鹏:《制定统一的行政法典既有必要亦有可能——荷兰行政法通则概述》,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一种是一般行政法领域的统一法典[49],第二种是一般行政法领域统一法典的总则编,第三种是行政法通则,也即相当于我国于1987年制定的民法通则,是简明版的一般行政法法典。有学者认为,风险规制给传统行政法带来了不确定性、主观性和全球化网络三方面的挑战[17]。政府规制研究所关注的议题,如规制的理据,规制空间,自我规制与合作规制,规制执法的模式(威慑式与合作式),规制影响评估,规制全球化等等[12],对反思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中的相关问题均具有重要启发意义。

五、结语 2018年以来,我国行政法学界立足行政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参酌借鉴域外相关制度和学说,在行政法基本原理的研究上产生了一批优秀作品,议题进一步拓展、讨论更加深入,为行政法(学)体系建构和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理基础。[76]江国华:《正当性、权限与边界——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党内法规之证成》,《法律科学》2019年第1期。[61]王贵松:《论行政法上的法律优位》,《法学评论》2019年第1期。有学者认为,引入保护规范理论,对于规制诉权滥用、预防恶意诉讼、节省司法资源,明确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的制度分工,以及平衡行政效率与保障行政责任之间的张力具有深远意义[71]。

一、行政的变迁与行政法(学)的转型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行政本身的发展变化构成了行政法(学)持续变迁的动因。[55]戴昕、张永健:《比例原则还是成本收益分析:法学方法的批判性重构》,《中外法学》201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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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苏宇:《面向未来的学理革新:行政法律关系理论之省视与展望》,《行政法学研究》2018年第4期。通说认为比例原则包括三个下位阶的子原则,即适合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与法益相称性原则。

[71]李年清:《主观公权利、保护规范理论与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判定——基于(2017)最高法行申169号刘广明案的分析》,《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9年第2期。有学者对德国法上信赖保护原则的规范基础进行了研究。张海鹏:《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分与关联》,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多元治理、公私合作对行政法的发展确实提出了重要的挑战,如何确定各方参与主体行为的法律性质、如何恰当分配各方的责任、如何构建畅通的权利救济和纠纷解决渠道,以及如何对传统行政法的主体、程序等规则加以调整等等,均值得进一步研究[⑦]。[72]赵宏:《保护规范理论的历史嬗变与司法适用》,《法学家》2019年第2期。行政法的空间维度,本质上是一种人类社会互动协同的机制和方式,离不开行政法的规范和支撑,相关的研究在未来还需要围绕行政区划制度、国土空间规划制度、城市治理制度、开发区制度等等加以拓展和深化。

德国学界与实务界相继出现了类推适用私法诚实信用原则、社会国原则、公民基本权利、法治国原则等多种观点,最终形成以下主流认识,即信赖保护是法治国原则的核心内涵要求,经由基本法中基本权利保护规范获得内容上的具体化,并要求立法者通过行政法律规范进行行政法部门中的法制化[62]。但从目前相关草案的草拟情况来看,有走向行政法通则的倾向。

何海波:《内部行政程序的法律规制》,《交大法学》2012年第1期、第2期。[13][英]安东尼·吉登斯:《失控的世界》,周红云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

近年来我国行政法学界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尤其是中青年学者开始对规制研究产生兴趣,2015年成立的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学术年会,先后以面向政府规制的行政法学、互联网规制与治理的法律问题、合作规制与自我规制、法治与规制的基本范畴等为主题,吸引了很多学者参加讨论。相关的一个问题是行政鉴定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问题。

[⑩]张力:《迈向新规制:助推的兴起于行政法面临的双重挑战》,《行政法学研究》2018年第3期。(三)行政法总则与行政法典 行政法法典化是行政法体系化的一条路径。比例原则为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概念框架,但确实还有一些问题有待探讨,包括比例原则和成本收益分析的关系,目的正当性审查是否应作为比例原则的下位子原则,法院在运用比例原则时如何拿捏尊重行政自主性和坚持司法独立性之间的分寸,等等。[20]王贵松:《作为利害调整法的行政法》,《中国法学》2019年第2期。

公共服务是中国行政的五大基本职能之一,同时服务型政府也是中国政府努力建设的目标。伊丽莎白·费雪著,沈岿译:《风险规制与行政宪政主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

[66]沈岿:《论行政法上的效能原则》,《清华法学》2019年第4期。有学者提出,对惩罚性赔偿不仅要从民法视野中考察,而且将其同行政处罚等传统规制手段相互调试,形成功能互补而非功能重叠的关系[31]。

[53]于改之、吕小红:《比例原则的刑法适用及其展开》,《现代法学》2018年第4期。作为回应,法国行政法基础理论经历了从公共权力论到公务理论的变迁,在德国行政法学上给付(服务)行政也成为与干预行政或者秩序行政并列的基本行政类型[⑧]。

我国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改革开放从对企业放权松绑入手,在一定程度上与世界潮流相契合,并成为行政法学控权理论的一个重要基础。未来还需围绕新时代中国行政法学理论和行政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拓展和深化。[58]详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3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第128-132页。法律优位原则中的法律到底应当作广义还是狭义的理解,并非是一个逻辑问题而是实用问题。

有学者认为,要推动行政法积极应对区域公共治理任务,能动地解释和规范区域行政现象,从而提升行政法的社会回应性。尹少成:《PPP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其救济——以德国双阶理论为视角》,《政法论坛》2019年第1期。

[⑦]相关的成果参见潘静:《从政府中心规制到社会共治:互联网金融治理的新视野》,《法律科学》2018年第1期。世界范围内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兴起了规制改革的潮流,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对经济性规制的放松,但在社会性规制领域则并未放松甚至还有所强化,但在规制方式上存在转化与革新。

[69]关于相关争论,参见《保护规范理论:学术、司法的互动与接纳》,《检察日报》2019年8月14日。下一步,应当对内外部规范在性质上的差异,对行为主体、程序构造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特性做进一步的梳理,并对行政组织和公务员法的法治化展开更加充分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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